返回首页

解读《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示范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06-11 09:05

《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审议通过,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持续完善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财税〔2015〕30号)文件精神及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杨管办发〔2020〕20号)文件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订完善。

二、重点修订内容

(一)修改《办法》第一条,在原第一条内容中引入了相关上位法规依据及财政部有关政策文件,增加: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及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等内容。

(二)修改《办法》第四条,依据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上位法指导文件,对“类似的收费项目”细化明确为“水、电、气、热、道路及其他专项配套费。”

(三)修改《办法》第五条,对没有上位法依据的约束内容予以删除。同时对两级收费项目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将“示范区”修订为“杨凌示范区、杨陵区两级”。

(四)修改《办法》第六条,对原第六条、第七条中的总建筑面积计征范围、构筑物征收标准、建筑面积变更、配套费减免等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标准未变: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2014年《关于调整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复函》规定标准予以执行,与原收费标准一致)

1.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计征”修订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含地下建筑面积)”

2.将构筑物收取3%-5%明确为4%;

3.针对面积变更问题,增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或功能发生改变,建筑面积增加的,经自然资源部门规划核实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缴费单位应当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4.删除原“对由建设单位负责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及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发改、财政三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条款内容。

(五)修改《办法》第八条,调整为:对原第八条内容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增加“按照“谁监督、谁征收、谁配套”的统筹原则,杨凌示范区及杨陵区分别负责各自征收项目的周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内容。

三、新《办法》执行时间

新修订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杨管办发〔202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