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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承建区政府建设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6-17 10:13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承建区政府建设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预算单位:

区财政局、国税局、发改局、住建局《关于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承建区政府建设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关于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承建区政府建设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

区财政局 区国税局 区发改局 区住建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区政府建设项目(包括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建设项目,下同)的税收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区承建区内建设项目,其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税收由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税款由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国税局)负责征收。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有关规定,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在办理工程结算或向对方收取与建筑工程及劳务有关的价款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向区国税局预缴税款。

三、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建的区内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中标通知书时,应同时将工程中标通知书副本及有关资料抄送区国税局,并告知承建企业到区国税局办理相关报验手续。

四、各有关部门应凭加盖区国税局公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方能为其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五、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与建设单位结算价款时,必须凭“工程决算表”、“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以及建设单位确认的料、工证明单和预缴税款完税凭证等向区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要求外来承建企业提供由区国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应暂停支付,并及时告知区国税局。

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时、如实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国税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八、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建的在2015年底已竣工和2016年底仍在建的区内建设项目,凡未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手续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工程中标通知书、外出经营合同以及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资料向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经营地报验登记。

九、外来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区政府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劳务的税收管理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预算单位对负责的2016年重点建设项目要填制《杨陵区建设项目信息传递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财政局,由财政局集中报送区国税局。

十一、区国税局应积极和各部门联系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做好协调配合,同时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

十二、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区国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杨陵区建设项目信息传递单

附件

杨陵区建设项目信息传递单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承建企业

投资规模

企业负责人

中标日期

开工日期

施工地点

负责人联系方式

项目建设规模

责任部门(盖章)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