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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1-23 16:57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示范区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和筹资标准

具有杨陵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大学生、企业医疗保险的可不再参加。2018年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由2017年的每人150元提高到每人190元。以每户居民户口簿上登记的家庭成员为准,整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1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需缴纳2018年个人费用)。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的参保方式,实现应保尽保,参保率达到辖区人口总数的98%以上(精准扶贫低收入户参保率必须达到100%)。

三、筹资方式

筹资工作由各镇办统一组织实施。各镇办要积极探索符合辖区情况、易于群众接受、简便易行的缴费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定时定点缴纳。对中断后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补缴中断年度个人应缴的参保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凭经办机构的证明,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时限

1.农村居民自2017年11月20日起缴费,到12月10日结束。12月20日前各镇办要将筹集的资金上缴区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2.城镇居民自2017年11月20日起缴费,到2018年2月28日结束。2018年3月15日前各镇办要将筹集的资金上缴区财政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2018年3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财政补助资金由个人全部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如期完成筹资任务

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筹资工作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作为季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周密的参保资金收缴工作计划,及时召开筹资宣传动员会,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筹资任务按期完成,推动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二)强化协调和宣传培训,确保筹资工作顺利开展

区卫计局、人社局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筹资的协调、培训和指导工作;财政局要做好合作医疗基金专用收据的保管、发放、缴销的管理,对基金收缴及收据开具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票据使用规范和基金安全;民政局、扶贫办、残联和卫计局要做好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精准扶贫低收入户、重度残疾人,双女户、独生子女户及城镇居民低保户基金代缴工作。卫计局、人社局、各镇办要加大筹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认真采集,准确录入参保信息

2018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行信息化联网,各镇办要配备专人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对账、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管理和参保花名册打印装订等工作。在收缴参保资金时,要严格按照参保信息采集、录入的规范要求,对照申请参保居民提供的有效证件,仔细填报表册、认真录入参保信息,做到信息录入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确保参保信息真实、准确。在筹资中,发现钱、册不一致时,一定要查明原因,防止遗漏参保人员信息。坚决杜绝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参保信息漏登、漏录,致使参保居民不能得到报销补偿的现象。要确保合疗证条形码发放到位、筹资登记和参保人员电子信息录入完整准确,做到人、钱、户、码、证相一致。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精准扶贫低收入户及计生补助对象等人员信息必须与各镇办、民政局、残联、扶贫办、卫计局上报人员信息一致,做到不遗漏、不重复。

(四)严明收缴程序和纪律,加大督查力度

各镇办筹资时一律以收据结算,收款必须向居民出具专用收据,收据上要注明所有参保人员姓名,做到“票款同步”。筹集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分别缴入区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禁搭车收费。对侵占城乡居民参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区卫计局、人社局要加大对各镇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每隔一天通报一次各镇办筹资进度,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