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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5-09 10:06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工信局、环保局、国土分局、工业园区办、农业园区办、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公安分局、供电公司:

《杨陵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杨陵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杨陵区铁腕治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杨政办发〔2017〕34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及属地化原则,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通过清理整治、改造升级等措施,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杨陵区“散乱污”企业的清理整治工作任务。

二、整治范围

全面清理整治我区有污染环境、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违规建设、生产安全违法等行为的企业,重点是小化工、小木器、小服装、小加工、小作坊等“五小企业”。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414日至55日)

各镇办、各责任单位负责对各自整治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分类登记造册,于5月6日前将排查结果以表格形式报送区工信局。

(二)综合整治阶段(56日至1031日)

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理生产原料等措施,严格依法取缔。

(三)检查验收阶段(111日至1115日)

“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改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责任分工

工信局:负责配合区环保局做好全区“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行政策支持淘汰制度,并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环保治污工作。

环保局:负责“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的协调工作,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行政拘留、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并移交公安部门。

工商分局: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对依法取缔的企业及时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环评的企业,依法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质监分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产品进行依法查处。

国土分局:负责对整治范围内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进行处罚,并依法收回土地。

供电公司:负责对环保等部门查处的各类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等强制措施。

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区工商分局进行取缔工作,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取缔“散乱污”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业园区办、农业园区办、各镇办:负责严格排查各自辖区内“五小”企业,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此次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刘国栋担任,成员由区环保局、工信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国土分局、供电公司负责人,各镇(街道)镇长(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景文社担任,负责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抽调专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章立制,巩固成效。各镇办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长效监管制度,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巩固清理整治成效,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