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办发〔2018〕34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现就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的要求,规范性文件自其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加以说明,并在区政府法制办备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但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外。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并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从本年度起,每年第四季度对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谁起草、谁清理”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负责清理,清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对以各自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清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清理后要通过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并视实际情况做出修改、废止的决定: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全区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