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区残联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残联,特制定本制度。
一、杨陵区残联政务信息是指本会履行行政职能、在残疾人事务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本会政务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二、本会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务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三、本会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规范管理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规范性文件、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和完成情况。
(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涉及民生工程;残疾人劳动就业、扶贫、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机构和人事方面:本会机关、本会科室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本会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等情况。
(五)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本会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六)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四、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会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五、本会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二)本会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本会机关设立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本会机关主动及时公开政务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本会机关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务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七、本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本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八、本会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理事会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三)公开政务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