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区属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我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防控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高温中暑,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有序开展,根据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杨政办函[2017]41号文件要求,经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用人单位遵守防暑降温工作的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研究部署当前的防暑降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职工在高温天气条件下工作时的身心健康,最大限度的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身体和生命安全危害。
二、强化落实,扎实开展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各用人单位尤其是生产型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业生产企业等用人单位,要完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根据气象部门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工作时间,改善工作条件。同时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在工作期间,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在工作场所、值班间、休息室等场所采取有效的通风降温措施,改善工作环境。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生产要求,必须在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必须做好防暑降温措施。
三、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
(一)防暑降温费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
(二)高温津贴
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四、专项检查时间
2017年7月31至8月4日。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合理调配工作时间,不断改善劳动者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协作配合。人社、住建、工会要密切协作,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严格执法。专项检查期间,检查组启动“维权绿色通道”,对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防暑降温规定的,当日受理、当日调查,快速办理。对违规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劳动、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投诉举报电话:区人社局:87015397
区住建局:87012504
区总工会:87012108
附:《劳动用工和防暑降温专项检查表》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杨陵区总工会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