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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申请条件

1.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为18到49周岁的流出育龄妇女。

2.流入的育龄妇女,其符合下列条件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的,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办理材料

1.已婚育龄妇女流出需办理《婚育证明》,持户口本、贴有本人照片的《婚育证明介绍信》、近期照片2张、三查本

2.对流入育龄妇女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持身份证、《婚育证明介绍信》、近期照片2张

办理流程

1.到居委会计生专干处领取婚育证明介绍信并盖章  

2.递交介绍信至街道计生办等待审核  

3.审核通过领取证件

办理地点
李台街道计生办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
029-87030090
法定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