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办理依据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
申请条件 |
1.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为18到49周岁的流出育龄妇女。
2.流入的育龄妇女,其符合下列条件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的,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
办理材料 |
1.已婚育龄妇女流出需办理《婚育证明》,持户口本、贴有本人照片的《婚育证明介绍信》、近期照片2张、三查本
2.对流入育龄妇女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持身份证、《婚育证明介绍信》、近期照片2张 |
办理流程 |
1.到居委会计生专干处领取婚育证明介绍信并盖章 2.递交介绍信至街道计生办等待审核 3.审核通过领取证件 |
办理地点 |
李台街道计生办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
联系电话 |
029-87030090 |
法定办理时限 |
当场办理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