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为了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将李台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公示,公示具体内容由李台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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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实施机关 | 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 | 咨询电话 | 029-87030090 |
责任单位 | 宣传科教文卫办公室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030090 |
办事对象 | 公民 | 办理地点、时间 | 杨陵区五胡路中段,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可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 ||
办理材料 | 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一张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第四十七条 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其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由独生子女父母自愿选择。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由夫妻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或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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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给予发放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关注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后是否有违法生育行为。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收回上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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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