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为了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将李台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公示,公示具体内容由李台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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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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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 | 咨询电话 | 029-87030090 |
责任单位 | 宣传科教文卫办公室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030090 |
办事对象 | 公民 | 办理地点、时间 | 杨陵区五胡路中段,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 | ||
办理材料 | 1.到村(或社区)计生专干那里领取(一胎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一式三份)。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3.孕前优生筛查合格证及告知书。4.本人一寸照片1张。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令)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的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再次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其理由;4.送达环节责任:办理后将一份生育服务登记表盖计生章交于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监测出生信息。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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