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杨陵区揉谷镇人民政府 | 咨询电话 | 029-87041016 |
责任科室 | 宣传科教文卫办公室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041016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杨陵区揉谷镇人民政府,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
办理材料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令)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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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检查用人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2.处置环节责任: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良证明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处予以批评教育,并下发整改通知书。3.移送环节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跟踪检查,确保落实并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
事项编码 | 61110100501JC0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