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揉谷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行政裁决类

 

职权名称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争议、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揉谷镇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 029-87041016
责任科室 经济发展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41016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渭惠西路揉谷镇人民政府,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办理材料 争议林地、土地权属证明、本人身份证、争议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确认。3.裁决阶段责任:做出通过确认的决定。是否符合确认要求,应当书面通知。4.执行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报送上级机构。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501CJ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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