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7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7日 |
实施机关 | 杨陵区揉谷镇人民政府 | 咨询电话 | 029-87041016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041016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杨陵区渭惠西路揉谷镇人民政府,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
办理材料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
法定依据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整)。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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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事项编码 | 61110100501CF0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