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杨陵区揉谷镇人民政府 | 咨询电话 | 029-87041016 |
责任科室 | 宣传科教文卫办公室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041016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杨陵区渭惠西路揉谷镇人民政府,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辖区内购买毒性中药的群众 | ||
办理材料 | 单位证明信;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单。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应办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 | ||
事项编码 | 61110100501QR0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