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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意见》出台

  日前,区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监发〔2006〕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印发了《杨陵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16年4月27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形、内容、时限要求和应急处置程序,还对事故调查组工作机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事故结案、事故督办和责任追究,以及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工会介入事故调查处理等事项做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意见》出台有利于准确查明事故原因,科学认定事故责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对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质量、效率和权威性,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