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救济制度。
第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总体协调、管理和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核查、上报、公布及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本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劳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七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列入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负担。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