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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庄村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批复

杨陵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文件 

杨城改发〔2016〕37号 

 

杨陵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关于南庄村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批复

李台街道办事处: 

你办报来《关于南庄村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报告》已收悉,经上报示范区城改办同意,请严格遵照此方案实施。 

2016年7月12日 

李台街道办事处南庄村房屋征收安置方案 

为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失地群众的居住环境,决定对南庄村居住户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按照《杨凌示范区失地农民进城安置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对住户予以安置。为了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资金来源 

1、征收范围:李台街道办南庄村范围内所有居住户的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 

2、资金来源:征收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二、改造原则 

1.“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即:征收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失地农民进城安置可按有关规定在接受对原建(构)筑物货币补偿后购买安置住房,在安置过程中把群众当前生活的住宅用房安置与长远生计的生产用房安置相结合。 

2.群众进城安置后的原村庄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村委会按有关规定转为社区居委会。 

三、评估与补偿 

(一)评估

由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根据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二)补偿办法及标准

征收群众原有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按规定给予补偿。 

1、宅基地征收补偿: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予以补偿。 

2、空院补偿:凡取得合法宅基地,且宅基地上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每户每院奖励2.4万。 

3、实院补偿: 

(1)补偿办法:本办法补偿按单位面积综合定额价补偿(补偿价格中包含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及所有装修),只丈量符合标准宅院的二层内(含二层)建筑物(砖混三等房屋),对所有装修部分及附属物,构筑物(如临建、隔断、石棉瓦、护栏、扶手栏杆、地板地砖、吊顶、软包、锅、炕、井、贴瓷、树、粮仓、门等房屋主体以外的所有设施)不再丈量登记。各镇(办)的宅基地标准不同,按照土地部门确定的辖区庄基地标准,原则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依此确定有效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补偿、奖励。 

(2)补偿及奖励标准: 

①砖混三等房屋,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内(含240平方米),现有面积据实丈量登记,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800元补偿。砖木房屋按综合定额价每平方米750元补偿。 

②砖混三等房屋,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到400平方米以内(含400平方米),现有面积据实丈量登记,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600元补偿。砖木房屋按综合定额价每平方米550元补偿。 

③以上两条所述的砖混房屋每上一个等级,综合定额单价每平方米增加27元。 

④原建的第三层房屋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300元补偿。 

(3)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颁布之后,未经改造规划的宅院上房屋(不含三层及三层以上)补偿标准: 

①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到450平方米以内(含450平方米),现有面积据实丈量登记,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500元补偿。 

②建筑面积在450平方米以上到486平方米以内(含486平方米),现有面积据实丈量登记,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300元补偿。 

(4)超建部分补偿: 

①超建(超出标准宅院占地面积范围)的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200元补偿。 

②新建的第三层拆迁房屋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200元补偿。 

(5)现有实院不加盖房屋的住户奖励标准: 

①对不加盖房屋的住户进行奖励,不加盖面积以400平方米减去实有建筑面积的差额确定,并依此作为奖励面积,同时实行面积分区间奖励。 

②房屋实际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奖励600元;240平方米(不含240平方米)以上未建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00元。 

(6)原村庄范围内村办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按综合定额价每平方米400元补偿。 

(7)具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有效批复和工商、税务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8)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4、公共设施补偿 

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以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内予以配套建设。 

四、安置 

(一)安置房规划及建设

1、安置地点:杨村中心社区。 

2、安置房建设标准: 

按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建设户型为三室两厅、两室两厅,最终面积以测量结果为准。 

(二)安置办法

1.户籍在册的农村居民安置: 

(1)按每人40㎡的住宅安置面积自愿购买,购买价为800元/㎡(高层)(不含楼层调节系数)。 

(2)所选房屋应与每户按人口应安置面积相结合,遵循就近的原则选房。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多选部分按照建安成本购买,购买价为146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657元/㎡补差。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按就近的原则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 

(3)家庭只有三个农村居民的住户仅选一套安置房的,还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1460元/㎡(按楼层调节)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4)户籍迁出本村的在读大、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可按本村村民安置。 

(5)出嫁女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因国家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且持有户口应接受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无法接收的有效证明(必须说明无法接受的具体原因),随原有家庭人口进行安置,其子女不予安置。 

(6)上门女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①纯女户招上门女婿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②其他上门女婿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按本村村民对待: 

A.结婚后户籍迁入本村5年以上(含5年); 

B.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C.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 

(7)在册农村居民户口以公告规定截止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2、户籍非在册的农村住户安置: 

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村的非在册农村住户只能购买一套安置房(高层8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无生产安置。 

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国家机关或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农人员和非农户籍人员(退休)回村居住的、未购买政府保障房的,可按照每人40平方米随该户农业人口一起安置,按照建安成本价(按楼层调节)购买安置住房,但不进行生产安置。 

3、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 

(一)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离婚后在本村生活不足五年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村居民户口的;失踪人口。 

(二)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不进行生产安置。 

4、生产安置: 

本次属非整村房屋征收安置,因此不进行生产安置,待整村房屋征收改造后随整村一并进行生产安置。 

五、优惠及奖励 

(一)优惠政策

1、物业维修基金按在册居民每人5000元的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由拆迁人承担,按规定支付。 

2、在册农村居民超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村居民安置面积的物业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在册农村居民超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村居民安置面积的维修基金及契税由被拆迁人按规定交纳。 

3、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征收的住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多安置4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双女户领取《双女绝育户父母光荣证》的可多安置2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必须按规定缴纳2万元押金,在育龄期内未生育或收养的,押金退还;再生育或收养的,押金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罚。优惠部分均无生产安置。 

(2)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时安置标准面积内免收契税。 

(3)对持有残疾证的进城安置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4)选房和安置协议签订按原房屋评估顺序进行。自愿组团选房优先。 

(5)将示范区管委会2007年13号文件规定的男60岁,女55岁的失地农民养老标准分别下延5岁至男55岁、女50岁,从旧村拆除完成后次月执行。 

(二)奖励政策

1、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评估每户奖励1000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腾空原住房并签订原住房移交协议或承诺书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1000元的搬家补助费,逾期不予补助。 

六、其它规定 

本次评估、签订协议及征收时限以征收公告规定期限为准,期限如有变动,以各工作阶段通知规定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