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寨街道办事处:
你办报来《关于黎陈村董家底小组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报告》(大街办发〔2016〕75号)收悉,经上报示范区城改办同意。请严格遵照此方案实施。
2016年6月8日
黎陈村董家底小组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示范区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决定对黎陈村董家底小组实施搬迁。本次搬迁参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对住户予以安置。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搬迁范围
黎陈村董家底小组居民的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
二、搬迁原则
本次搬迁采取先过渡后安置的方式
(一)评估
由示范区城改办随机抽取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杨凌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及标准进行评估。
(二)补偿
1、宅基地征收补偿: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予以补偿。
2、空院补偿:凡取得合法宅基地,且宅基地上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每户每院补偿2.4万。
3、实院补偿:
(1)、补偿办法:补偿采取按单位面积综合定额价补偿(补偿价格中包含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及所有装修),只丈量符合标准宅院的二层内(含二层)建筑物(砖混三等房屋),对所有装修部分及附属物,构筑物(如临建、隔断、石棉瓦、护栏、扶手栏杆、地板地砖、吊顶、软包、锅、炕、井、贴瓷、树、粮仓、门等房屋主体以外的所有设施)不再丈量登记。
(2)宅基地标准不同,按照土地部门确定的辖区庄基地标准,原则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容积率不超过2,依此确定有效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补偿、奖励。
三、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砖混三等房屋,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内(含240平方米),现有面积据实丈量登记,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800元补偿。砖木房屋按综合定额价每平方米750元补偿。
(二)砖混三等房屋,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到400平方米以内(含400平方米),现有面积据实丈量登记,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600元补偿。砖木房屋按综合定额价每平方米550元补偿。
(三)以上两条所述的砖混房屋每上一个等级,综合定额单价每平方米增加27元。
(四)原建的第三层房屋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300元补偿。
(五)、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颁布之后,未经改造规划的宅院上房屋(不含三层)补偿:
1、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到450平方米以内(含450平方米),现有面积据实丈量登记,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500元补偿。
2、建筑面积在450平方米以上到486平方米以内(含486平方米),现有面积据实丈量登记,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300元补偿。
(六)超建部分补偿:
1、超建(超出标准宅院占地面积范围)的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200元补偿。
2、新建的第三层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200元补偿。
(七)现有实院不加盖房屋的住户奖励标准:
1、对不加盖房屋的住户进行奖励,不加盖面积以400平方米减去实有建筑面积的差额确定,并依此作为奖励面积,同时实行分面积区间奖励;
2、房屋实际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奖励600元;240平方米(不含240平方米)以上未建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00元。
3、原村庄范围内村办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按综合定额价每平方米400元补偿。
4、具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有效批复和工商、税务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5、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6、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新建、扩建、改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安置
1、户籍在册农业人口住房安置
(1)按每人40㎡的标准以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自愿购买。
(2)所选房屋应与按人口安置房屋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房。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的45%补差。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按就近的原则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由本村向国土部门按照每户0.5亩的标准交储宅基用地,并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后方可按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安置房。
(4)三个农业人口的被征收户只选一套安置房的,可按照建安成本价(按楼层调节)再购买一小套安置房。
(5)在校的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是本村人、但户籍不在本村的,可按本村村民安置。
(6)出嫁女、上门女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出嫁女因国家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且持有户口应接收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无法接收的有效证明,将其作为原有家庭人口进行安置,但其子女不予安置。
上门女婿结婚后户籍迁入本村5年以上,且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并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的,按本村村民安置。
(7)“一头沉”的非农户籍人员回村居住的,并且未购买政府保障房及未享受住房公积金和补贴的,可按照每人40平方米随该户农业人口一起安置,按照建安成本价(按楼层调节)购买安置住房。
(8)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以公告发布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2、非农业户籍人口安置
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村的非农村住户只能以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住房。
3、家庭成员部分是在册农业人口,部分是非农业户籍人口的只能选择上述一种方式安置。
4、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
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业人口户籍的。
5、安置住房情况
本次安置地点为大寨中心社区,安置住房依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设计建设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材料安装费自理),配套设施齐全;建设户型分为二室两厅、三室两厅,具体面积以最终房产登记面积为准。
五、优惠奖励
1、在规定安置面积内的房屋维修基金和物业基金由征收人承担;超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业人口安置面积的物业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维修基金按超面积部分或非在册农业人口安置面积以购房价的2%由被征收人交纳。
2、物业基金和维修基金由征收人按每个在册农业人口5000元的标准从征收后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按规定支付。
3、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搬迁的住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可按政策多安置一个或半个人的房屋面积,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押金,在规定时限内未生育的,押金退还;再生育或抱养的,押金没收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2)办理安置房房产证免收契税。
(3)对持有残疾证的进城安置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4)按房屋评估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自愿组团选房优先。
4、在征收公告规定时限内评估的每户奖励1000元;签定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腾空原住房并签订原房屋移交承诺书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5、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六、其他规定
本次评估、签订协议及搬迁时限以搬迁公告规定期限为准,期限如有变动,以丈量登记评估、签订协议及搬迁各工作阶段的通知规定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