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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报账须知

自在全区推行财务管理服务制度以来,财管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发现单位存在报账不符合规定、账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报账程序,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准确反映政府各项收支活动,从制度层面明确和规范财务行为,现对各单位报账工作做以下要求。  

一、年初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应向财管中心提供年初财政批复的预算文件;收到指标后,应提供指标文件;实拨账户收到资金后,应提供资金和管理等相关文件资料,以便财管中心准确做好会计核算。 

二、所有票据实行“双审双签”,严格按照杨纪发[2004]4号《关于在杨陵区行政单位推行财务支出“双审双签”制度的通知》和杨纪发[2004]5号《关于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办推行财务支出“双审双签”制度的补充通知》精神执行。 

三、单位报账时,应分门别类整理粘贴票据,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同类型票据填制零星票据汇总单,在零星票据汇总单上注明款级经济科目、用途,写清张数,领导“双审双签”。零星票据汇总单后所附同类小额票据可不“双审双签”,但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 

四、对直接支付业务的单据和回单、往来户到账通知单(财政局国库股)、工资表、季度绩效表等相关票据,各单位务必于每月25日前传递到财管中心,以便财管中心按时记账。不得将直接支付业务的单据和回单、往来户到账通知单放入财管中心建行专柜,工资表、季度绩效表等要“双审双签”。 

五、全面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除在镇(办)或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外,所有公务消费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严禁使用现金结算(杨政办发[2014]23号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和杨政财发[2017]86号杨陵区财政局和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全面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 

六、单位采购时,在政府采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和服务采购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须在采购办办理分散采购审批手续后由采购人组织实施;货物和服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工程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采购办组织验收(杨政办发[2016]50号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杨凌示范区2016-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七、财管中心对符合固定资产登记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单位留存,第二联财管中心留存,第三联国资局留存)。预算单位依据固定资产登记单第一联,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总台账和分类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录入固定资产;财管中心将固定资产登记单第二联与记账凭证和固定资产原始票据一起装订存档,以备核查;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固定资产登记单第三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抽查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录入登记情况(杨国资发[2018]10号杨陵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八、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如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调拨(划转)等,按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办理完后,及时传递处置文书和批复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给财管中心,以便进行账务处理(杨政国资发[2018]29号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杨政国资发[2018]30号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各单位应加强对往来资金的清理(也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报财管中心予以核销,核销后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行政单位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核销时记入“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其他应付款(核销时记入“其他收入”科目)、长期应付款(核销时记入“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报财管中心进行账务处理,核销后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事业单位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报财管中心核销时记入“其他收入”科目。以上核销程序按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办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杨政国资发[2018]29号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杨政国资发[2018]30号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各单位借出的款项应及时归还和冲账,未归还和冲账的原则上不允许发生新的借款。 

十一、单位公务接待报销时要提供对方单位发来的公函(特殊情况可为电话记录)、公务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发票、公务接待费用清单和公务卡消费小票(杨办发[2015]5号中共杨陵区委办公室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杨陵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杨办发[2015]22号《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和杨办发[2015]1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 

十二、差旅费报销要提供会议通知、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附车票、船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交通补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杨政财发[2015]67号关于印发《杨陵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住宿费、机票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报销时需附刷卡小票。驻外招商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按杨政财发[2017]89号关于印发《杨陵区驻外招商办事机构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十三、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应按杨办发[2018]28号中共杨陵区委办公室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和请休假审批报备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报账时需附《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报备)单》。 

十四、通讯费发放应按照杨办发[2004]30号关于印发《杨陵区公务通讯费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和杨办发[2012]55号《关于调整公务通讯费发放标准规范通讯费管理的通知》精神执行,固定电话共计限额月报销不得超过300元(特殊固定电话除外)。 

十五、预存固定电话费、预交燃料费等业务不得直接列支,应以每月实际话费账单和每次实际使用燃料票据清单分次列支。 

十六、公务车辆在定点加油站加油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或公务卡方式支付,现时加油现时开具发票的单张发票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外出公务车辆加油应使用公务卡支付,回来后凭刷卡小票和发票报销,不得累计费用一次开票;车辆维修费发票应为“陕西省机动车辆维修发票”(“陕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某某省(市、区)机动车配件销售统一发票”,商业发票以及其他发票不得用于车辆维修费的报销;车辆维修发票应严格按照工时费、材料费、其他等分类用项填写,并附有详细的明细清单,不得笼统填写修理费、耗材费,同时发票上应注明车牌号,否则不予报销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区外其他地点维修车辆单笔超5000元的实行转账支付方式(杨政办发[2014]92号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杨陵区三公经费使用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杨改办发[2015]15号《关于印发杨陵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七、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过桥过路费属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级经济科目,不应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后按差旅费报销。 

十八、单位报销劳务费时,除开具正式发票外,应付劳务费清单(或合同),有领款人签名。 

十九、各单位工会应坚持经费独立原则,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总工办发[2017]32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杨工发[2018]28号杨陵区总工会关于转发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十、单位开支工会经费时,发票台头应开具单位工会名称,不应开具单位名称。 

二十一、单位报销会议费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会议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财行[2016]214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陕办发[2014]6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十二、单位报销培训费时,应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陕财办行[2017]16号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