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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供销社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

杨陵区供销合作社

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区供销社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按照《公务员法》和《杨陵区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机关科级和科以下干部。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供销社工作新形势,履职中责任心不强、庸懒散慢不作为、缺乏创新不会为,不适合现任职位要求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降级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推进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供销社工作实际、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局末位的干部。

第七条依据工作实际情况调整的情形为:

(一)违反本社各项规章制度的干部;

(二)工作推诿扯皮,督办事项未果,出现因工作失误和偏差被举报、投诉造成较大影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干部;

(三)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导致工作出现问题,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后果的干部。

第八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单位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通报批评的有关干部;

(二)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在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出现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干部。

第九条 依据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刑事案件,导致社机关被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单位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以及某方面工作受到省供销社、上级政府通报批评,工作失误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干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社机关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机关党委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机关党委对受理的报告安排纪检监察人员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办公室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机关党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由其分管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二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科级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调整后的科级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