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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供销社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机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活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氛围,根据《杨陵区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供销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机关所有干部。容错纠错是指对所有干部在履职担当、勇于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以及业务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供销社事业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并免责:

()在落实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中,能严格按照要求积极工作,大胆推进,但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在创新供销社工作方式、方法中,能够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及供销社综合改革方案,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的;

()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因内部管理制度缺陷,导致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其他特殊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临时紧急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的;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影响的;

()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提出申请。相关干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调查核实。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接受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会同有关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人人员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对于上级部门作出的问责和追责符合容错情形的,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对容错的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 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 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 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 对确需追责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分类处置、宽严相济。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可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核查有关问题时,应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单位应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二)单位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