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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促进标准化生产园设施农业发展办法(试行)

杨政发〔2008〕18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杨陵区促进标准化生产园设施农业

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促进标准化生产园设施农业发展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杨陵区促进标准化生产园设施农业发展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标准化生产园设施农业快速发展,实现万亩设施农业基地的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标准化生产园规划范围内,进行设施农业生产的科教人员、企业和按照标准化、规模化进行设施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协会及农户。

二、园区用地

第三条 鼓励支持农民在现有土地上建设设施大棚;鼓励企业、专家、农民合作社、协会,通过租赁、倒包返租、入股经营、自愿互换、组建土地银行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建设设施大棚。

第四条 对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农民(本辖区内),在规划范围内新建大棚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前5年土地租金政府按年补助50%,所租土地不得再进行转租转包。

第五条 在规划范围内租地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企业,项目实施满三年,项目实施情况良好,第四年全额返还前三年土地租金。

三、资金扶持

第六条 在规划范围内集中连片新建大棚的农户,按照建设标准每新建1座大棚,直补到户1.5万元,主要用于墙体、看护房和钢骨架建设,分阶段进行补助。并由政府协调金融部门,根据农户信用等级情况,给农户每棚贷款10000元,全额贴息3年。

第七条 在规划范围内新建中棚的农户,按照棚内实占面积,每亩直补到户2000元。由政府协调金融部门根据农户信用等级情况,每亩发放贷款1000元,全额贴息3年。

第八条 在规划范围内高标准建棚(砖包墙,镀锌钢骨架,缓冲间,自动卷帘机,滴灌等齐备),统一规划建棚,且其科技含量高、规模大、有示范性、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涉农企业、科教人员实行直补政策。连片建设大棚30座以上的,每棚直补5000元;50座以上的每棚直补10000元。连片建设中棚50亩以上的,每亩直补1500元,并协助企业解决贷款。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按照规划,连片建设大棚30座以上的,除享受农户建棚直补政策外,每棚奖励2000元。

第十条 企业、合作社等法人单位一次性租地20年,因生产需要申请贷款的,可将租赁土地使用权、地面设施、活体动物等作为抵押,向示范区担保公司申请担保。

第十一条 鼓励农户用土地和直补资金与龙头企业合作组成公司,从事设施农业生产。

四、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农户、专业合作社、协会新建的设施农业基地,园区配套解决水、电、路以及棚内节水灌溉等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涉农企业、科教人员新建的设施农业基地, 园区配套水、电、路到该宗地块红线处。

第十四条 连片建棚500亩以上的基地,由政府规划建设公益区及交易市场,满足生产生活服务,并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方便。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园区办及有关职能部门免费为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提供技术服务,制定生产标准,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

第十六条 园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支持申报绿色无公害生产基地认证及绿色无公害产品认证。

第十七条 因发展设施农业,土地被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全部租用,且不从事设施大棚生产的农户,享受以下生活保障。

1、政府按照人均耕地0.3亩(不含0.3亩)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补助农户每分地80斤小麦、80斤玉米。

2、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农民,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60元。

3、由政府代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自筹部分。

4、其子女考上大专(包括职业技术院校)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本科一次性补助3000元。

5、免费提供技术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因发展设施农业,土地被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租用后余地不足0.3亩,且不从事设施大棚生产的农户,由政府按照每分地80斤小麦、80斤玉米的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九条 鼓励引导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参加农业保险,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在职职工干部、下岗工人、城市居民和未就业的大中专生,在规划范围内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可参照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生产园内土地流转后的农户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