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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创业人员入驻农业企业孵化园的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将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延伸到基层,培养孵化一批科技型产业化农业企业,示范带动农业园区产业化发展,提升园区八类产业发展水平,特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园区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重点支持科技优势明显、商品化产业化前景好、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性强,能切实带动农民发展的项目入园孵化。

    第三条  鼓励科研人员、大学生、农民产业带头人等创办农业企业入园孵化。

    第四条  入园项目每三年为一个孵化周期,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以延长到第二个孵化周期。

    第五条  园区统一建设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等生产设施,租赁给企业使用,也可由企业根据需要建设设施大棚。

    第六条  水、电、路等公共基础服务设施由园区统一配套建设。

第七条  租赁生产设施费用实行逐年递增,即前三年,日光温室每年每座2000元,塑料大棚每年每亩1000元,以后每年递增10%。

第八条  对于进行露地种植的企业,土地租赁费用每年每亩700元,每4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10%。

第九条  入园企业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其产权归企业所有,孵化期满后,可以自行对外招租或转让。

第十条  对引进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或进行名优新特品种试验示范的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各级涉农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研发新品种、新机制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入孵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园区统一建设培训中心、农资供应中心、展示展览中心等配套设施,为企业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并成立物业管理机构,实行水、电统一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入园项目提供技术指导、政策咨询、信息等全方位服务,支持申报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杨陵区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29--87062221

联系人:朱文娟、李建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