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标准化生产园设施农业二期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杨政发〔2009〕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标准化生产园设施农业二期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杨陵区标准化生产园设施农业
二期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为了加快标准化生产园设施农业二期发展步伐,实现万亩设施农业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标准化生产园二期规划范围内,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科教人员、企业和按照标准化、规模化进行设施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及农户。
第三条 鼓励支持农民在现有土地上建设设施农业;鼓励企业、专家、农民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建设设施农业。
第四条 因土地被征用的失地农民,在规划范围内新建设施农业从事生产的,前5年土地租金政府按年补助50%。所租土地不得再进行转租转包。
第五条 (一)从即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前新建成的日光温室,按照建设标准(长50米,宽8米),每座直补到户1.5万元,主要用于墙体、看护房、钢骨架和卷帘机建设。并由政府协调金融部门,根据农户信用等级情况,给农户每座温室贷款10000元,全额贴息3年。按照实占面积建设的塑料大棚,水泥骨架的每亩直补到户2000元,镀锌钢管骨架的每亩直补到户6000元,行架式的每亩直补到户8000元。并由政府协调金融部门,根据农户信用等级情况,每亩发放贷款1000元,全额贴息3年。
(二)对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建成的日光温室、塑料大棚,享受本办法规定补助的50%,贷款贴息政策不变。
第六条 在规划范围内按标准(砖包墙,镀锌钢骨架,缓冲间,自动卷帘机,滴灌等齐备)建设日光温室的涉农企业、科教人员实行直补政策。连片建设日光温室50座以上的,每座温室直补10000元。连片建设塑料大棚50亩以上的,每亩直补1500元。
第七条 对按规划连片建设日光温室50座以上的专业合作社,除享受农户建设日光温室直补政策外,按每座温室奖励2000元,主要用于合作社运行经费补助。
第八条 企业、合作社等法人单位一次性租地30年,因生产需要申请贷款的,可由政府协助企业、合作社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示范区担保公司申请担保。
第九条 鼓励农户用土地和直补资金与龙头企业合作组建公司,从事设施农业生产。
第十条 农户、专业合作社新建的设施农业基地,园区负责解决水、电、路以及棚内节水灌溉等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涉农企业、科教人员新建的设施农业基地,园区配套水、电、路到该宗地块红线处。
第十二条 园区办及有关职能部门为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制定生产标准,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同时,负责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支持申报无公害、绿色生产基地认定及无公害、绿色产品认证。
第十三条 因发展设施农业,土地被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全部租用,且不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农户,享受以下生活保障:
1、政府按照人均耕地0.3亩(不含0.3亩)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补助农户每分地80斤小麦、80斤玉米。
2、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农民,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60元。
3、由政府代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自筹部分。
4、其子女考上大专(包括职业技术院校)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本科一次性补助3000元。
5、免费提供技术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因发展设施农业,土地被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租用后余地人均不足0.3亩,且不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农户,由政府按照每分地80斤小麦、80斤玉米的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政府将给予适当补助。在职干部职工、下岗工人、城市居民和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在规划范围内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可参照第五条和第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 标准化生产园内土地流转后的农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