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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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 |
实施机关 |
杨陵区出租车管理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029-87018596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012531 |
办事对象 |
法人或个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杨陵区东新路2号,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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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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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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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2011年第13号令)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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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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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