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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杨陵拓普特色培训学校已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校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杨陵拓普特色培训学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从公告之日起,你校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十五日内,将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交至本行政机关,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依法列入社会组织严重失信违法名单。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杨陵区民政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