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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杨办发〔2019〕49号

中共杨陵区委办公室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区人武部党委,各人民

团体,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杨陵区委办公室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 日

杨陵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村务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是村民自治机制和村级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是村民监督村务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4名,提倡由未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特别是村党组织中负责纪检工作的委员担任主任,原则上村党组织书记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部署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人选由村党组织负责推荐提名,做好把关工作,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涉及政府公共财政资助或提供事务还须对镇(街道)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涉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其决策和管理中,要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不得干扰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村干部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收集和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四)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等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对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六)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镇(街道)党(工)委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村务决策过程和管理执行等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监督事项开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村务事项、村务公开情况、财务报账原始凭证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质询,有权要求村干部向村民作出说明。

(三)审核权。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议。

(五)主持民主评议权。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补贴发放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各项监督职责,积极完成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公道正派,不假公济私,不滥用监督权力;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行使职责,支持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等工作;

(四)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和监督;

(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利;

(六)按照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对涉及公共财政、惠农政策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  对村务决策的监督。主要是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实施决策。

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酬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财产等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程序或违反法律法规决策,以及决策错误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指出并要求村民委员会纠正。未及时纠正或拒不纠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向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并协助纠正。  
      (二)对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四条  对村务公开的监督。主要是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方案执行情况,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一)监督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及落实情况,村干部民主评议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道路修建、农业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精准扶贫等政府涉及农民利益的有关政策、法规及事项,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等村务(事务)内容必须公开。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各类公务活动开支、村干部补贴、村年度财务计划、各项支出、受益分配、债权债务等内容必须公开。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二)监督村务公开时间是否及时。一般事项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在每月15日前公布。凡涉及村民利益、群众反映集中、密切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公开。

(三)监督村务公开形式是否科学。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村务公开事项应当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具备条件的还可通过网络、广播等其他形式公开。

(四)监督村务公开程序是否规范。村务公开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或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补充、完善后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并报镇(街道)备案。

(五)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村级资金管理的监督。主要是监督村民委员会是否按照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使用和报销资金。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订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 
       (一)对财务支出的审核。大额支出项目实施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大额支出和小额支出均由经手人在票据上写明用途与证明人共同签字后,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由村审批人签字,报镇(街道)领导审签后入账报销。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审核票据时,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应退回整改,手续完备后方可签字盖章;对确认不合理的开支可以拒签。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镇(街道)不得入账报销。村务监督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予审核签字盖章,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报销的,镇(街道)可凭有关决议予以入账报销。 
第十六条  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等资产资源使用和处置实行全程监督。 
      (一)监督资产资源使用和处置决策。资产资源使用和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监督资产资源使用和处置程序。按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资产资源使用和处置项目应进行招投标。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监督资产资源使用和处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时向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招投标违规违纪行为。 
      (三)监督资产资源使用和处置后的财务收支。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资产资源使用和处置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资产资源使用和处置的收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督促及时纳入村级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对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主要是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从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一)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决策应科学、民主。 
      (二)监督项目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对按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监督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时向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招投标违规违纪行为。 
      (三)监督标后管理是否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禁止随意变更工程设计。 
      (四)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参与工程建设质量验收,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 
      (五)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

第十八条  对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是对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的监督。主要是对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镇(街道)、推动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  对村干部的监督。主要是对村干部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村干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发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三)协助镇(街道)、村党组织开展对村干部的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考核测评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根据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党组织部署的重点工作、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接待来访、个别约谈、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报告、向村民委员会通报。

(三)监督落实。制定监督方案,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事项,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督;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集体议事决策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参加会议一般应全员参加,会议参加人数不足3人时不能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集中办公会,分析处理当月监督事项,研究安排下月工作;召集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财务人员及经手人等,对村级财务支出票据进行集中审核。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梳理总结、研究安排村务监督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镇(街道)应定期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会议,及时掌握和指导辖区村务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记录、监督事项工作台账等,及时如实记录每次开展工作情况,重要监督工作台账和相关记录纳入村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每半年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村务监督情况,村党组织要认真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和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村党组织、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集体学习,其成员的教育培训纳入村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区级部门负责培训,每名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任期内参加区级及以上培训不少于一次;其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镇(街道)负责培训,每名成员每年参加镇(街道)级及以上培训不少于一次。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帮助其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组织、民政、审计、农林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展村务监督专题培训。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考核由镇(街道)负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考核结果划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每年年底,在村党组织的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考核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考核满意或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或表彰,符合资格条件的,可列为村“两委”主要干部后备人选;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利用监督职权谋私利、泄私愤、搞无原则纠纷、挑起矛盾的,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由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党组织进行批评教育;对导致村集体和村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条  对利用监督职权谋私利、泄私愤、搞无原则纠纷、挑起矛盾的,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情节严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免去其职务,并报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对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被判处刑罚、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对导致村集体和村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强化领导责任。各镇(街道)党(工)委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把村务监督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实。镇(街道)党(工)委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直接责任,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为具体责任人,通过定期听取汇报、个别沟通谈话、实地督促检查等形式,加强日常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发挥职能作用。组织部要牵头组织协调和指导村务监督工作,纪检、民政等单位共同参与,指导推动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有序开展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的审查监督,区宣传、公安、司法、财政、国土、信访等部门要结合职能,相互配合,形成做好村务监督工作的合力。对村务监督工作不配合支持、设置障碍,甚至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打击报复的,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提供工作保障。各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级党组织要依托现有条件,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做到办公有场地、墙上有制度、对外有牌子、监审有印章、办事有经费、工作有记录。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70%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报酬,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村是镇村综合改革后的建制村。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杨陵区xx镇(街道)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