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杨陵区鹏文教育培训学校已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校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邮政寄送被退回、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杨陵区鹏文教育培训学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从公告之日起,你校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十五日内,将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交至本行政机关,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依法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杨陵区民政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