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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备案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成立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等;  

6、章程草案;  

办理流程:  

1、发起人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后,筹备登记资料,如不同意发起人的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需告知发起人理由;  

2、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收齐全部有效登记资料后,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查,如审查通过,应于60日内颁发登记证书,如审查不通过,应告知发起人理由;  

3、下发批文,颁发登记证书。  

办理地点:区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公室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理电话:029-87012346  

办理法定时限: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