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杨陵区鹏文教育培训学校、杨凌有机农业促进中心已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杨陵区鹏文教育培训学校、杨凌有机农业促进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邮政寄送被退回、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杨陵区鹏文教育培训学校、杨凌有机农业促进中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行政机关地址:杨陵区安康路1号 联系电话:029-87012346
杨陵区民政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