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单位及执法人员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认为我单位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
(二)认为我单位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不作为的;
(三)认为我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应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
(五)信访终结的;
(六)已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受理的;
(七)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和地址,以便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一般应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处理。情况特别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邮箱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邮递地址:杨凌示范区安康路1号杨陵区民政局办公室,电话:029-87012346,邮箱:3278843157@qq.com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需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杨陵区民政局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