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杨陵区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
(街道)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民发〔2021〕49号)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简化救助服务流程,提升救助工作时效,经研究,决定在区属镇(街道)全面推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为确保审核权限下放工作稳妥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将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进一步明确镇(街道)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压缩审核审批层级,优化救助流程,规范对象管理,提高救助效率,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提高救助工作水平,切实增强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对下放到镇(街道)的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事项,要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权责统一。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和工作作风,围绕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三)坚持提高效能原则。将镇(街道)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体制。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特困供养人员审核确认程序。从2021年11月1日起,将区民政局承担的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至镇(街道),由镇(街道)开展特困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镇(街道)应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走访核查。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如实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调查人员由镇(街道)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委会民政协理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同时进行,镇(街道)向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区核对中心)提交核对委托报告,区核对中心接受委托后,依法完成信息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镇(街道)。
民主评议不再是特困供养办理程序的必要程序,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没有争议的,可不进行民主评议。若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存在争议的,进行民主评议。
镇(街道)依据调查结果,对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申请资料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3.审核确认。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申请及调查核实等相关资料报镇(街道)社会救助专题会议研究,对会议研究通过拟确认的,在申请人所属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确认决定,并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公示期有异议的,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程序重新进行研究确认并公示;不予确认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确认通知书,
镇(街道)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完成特困供养审核确认程序。
(二)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动态管理
1.人员动态管理。镇(街道)应当及时汇总整理本辖区特困人员变动情况,核定次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户数、人数、供养金及护理费,于每月25日前将动态调整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2.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是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是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三是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是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五是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是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街道),由镇(街道)调查核实并核准。镇(街道)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镇(街道)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委会,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文件要求,各镇(街道)要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权利义务,加强对照料服务人的监督管理,夯实照料服务责任,持续提升照料服务质量,保障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同时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信息卡和委托照料护理服务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定期开展集中供养需求排查,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有暴力倾向的重度精神残疾特困人员应当及时纳入集中供养或集中托养服务范围。
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干部定期探视走访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以一对一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定期探访服务,做到普遍探访和重点探访相结合,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基本生活、日常照料、住房安全、疾病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为其提供精神关怀、救助信息对接等服务;按照“一户一档”的管理要求,由镇(街道)、村(居)委会分别建立详实的定期走访探视记录台账,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访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资金发放。区民政局根据镇(街道)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更新结果导出次月特困人员供养情况,向区财政局报送特困供养金拨款报告及发放表,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拨款报告和发放表完成资金拨付,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按月发放到户。
四、职能分工
1.区民政局:负责特困供养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指导、纠错及资金发放工作;按照省、示范区社会救助政策法规适时完善区级相关救助政策,并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各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按照各镇(街道)每月更新的享受社会救助人员情况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并及时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足额发放;配合区财政局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将社会救助区级配套资金、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区民政局报送的社会救助资金拨付文件及时、足额拨付,加强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3.镇(街道):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做好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各镇(街道)镇长(主任)是审核确认第一责任人。
4.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街道)做好特困供养申请及审核确认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或受村(居)困难群众委托代为提出特困供养申请;协助镇(街道)进行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确认、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认真落实动态管理制度,按月上报镇(街)特困供养对象动态变更情况,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2021 年10月15日前)。区民政局要认真学习领会中省、示范区及区委区政府有关社会救助法规和政策文件,深入各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调研,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结合实际,制定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方案。
(二)业务培训(2021年10月25日前)。针对特困供养政策及权限下放职责内容,加强对镇(街街道)、村(社区)干部的业务培训,熟悉掌握特困供养政策内容及办理程序,确保确认权限放得下、接得住。
(三)全面落实(2021年 11月1日起)。从 2021年11月 1 日起,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流程受理审核确认特困供养对象,区民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审核确认工作顺利实施,对象认定精准,政策落实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特困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充分认识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重要意义,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政策衔接,确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平稳推进。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镇(街道)要按照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部署要求,强力推进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措施,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放得下、接得住”。
(三)强化督导,及时纠偏。区民政局要深入各镇(街道)进行调查研究,查找工作推进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真正取得实效。
附件: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诚信承诺书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
5.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公示
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不予确认公示
8.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
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予确认结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