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投诉举报制度
为畅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问题反映渠道,更好地监督我区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制定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杨陵区设立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投诉举报电话、邮箱。
具体接访单位 |
投诉电话 |
投诉电子邮箱 |
投诉地址 |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
029-87012326 |
2644097187@qq.com |
杨陵区康乐路26号 |
杨陵街道办事处 |
029-87093143 |
gljdbsc@126.com |
杨陵区凤岗路西段 |
大寨街道办事处 |
029-87061555 |
xgxgmcl0116@163.com |
杨陵区杨泉路1号 |
五泉镇政府 |
029-87094746 |
ylwuquan123@163.com |
杨陵区五泉镇五泉街道6号 |
揉谷镇政府 |
029-87041016 |
2700137779@qq.com |
杨陵区高学路1号 |
第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广大群众可对我区农村垃圾清理、污水治理、禽畜粪污及农业生产废弃物清理、“厕所革命”、村容村貌等相关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和技术咨询。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形式进行举报,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接访单位对举报人的所有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条 接访单位受理举报案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和分类。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举报登记表,并按照举报件的内容、性质和责任进行分类。
(二)呈批及移送。对受理的举报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接访单位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接访单位在3 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限时办理。需要立案的举报件,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三)调查处理。承办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对举报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督办。对于交办案件,接访单位要及时了解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并按照办理时限的要求进行督办。
(五)办结。立案查处案件,按照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六)反馈。直接受理的举报件,经办人要撰写书面办理结果报告,并告知举报人。对上级交办的举报件,要撰写办理结果报告,记录告知举报人时间及反馈意见,并将书面调查报告和举报信复印件一并报送交办单位;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交办单位写出书面说明。
(七)存档。举报件办结后,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立案查处的,按档案件卷宗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举报件办理时限
(一)接访单位接到举报件后,凡是举报对象明确,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接访单位要在接到举报件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件的受理情况。
(二)接访单位直接受理的举报件,应当在承办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做出处理;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 3 个月。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经办人要在办结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举报件,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向上级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2 个月,并要定期向上级机关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经办人要在办结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四)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经办人应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