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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责任权力清单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限期恢复原状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30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30日
实施机关 杨陵区科学技术局 咨询电话 029-87018811
责任科室 杨陵区地震办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8811
办事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20号区政府大院后楼西边入口三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决定阶段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责任: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事项编码 61110100013QZ0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