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科发〔2015〕55号
杨陵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转发《关于2016年度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与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现将杨凌示范区科技局《关于2016年度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与评审工作的通知》(杨管科发〔2015〕32号)(见附件)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认真准备推荐材料,并于2016年1月13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杨陵区科技局,以便审核推荐上报。
联系人:王 乐
电话:029-87018811
邮 箱:475463119@qq.com
附件:杨凌示范区科技局《关于2016年度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与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5年12月11日
附件:
杨凌示范区科技局《关于2016年度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与评审工作的通知》
杨陵区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杨管发〔2011〕6号)文件精神,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单位,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管委会决定开展2016年度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与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单位
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予以推荐:
1、杨陵区人民政府;
2、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3、杨凌示范区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4、有关企事业单位;
5、经杨凌示范区科技奖励委员会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它单位。
二、奖项设置
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推荐要求
1、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择优评定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社会公益活动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并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以及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项目。主要奖励已转化应用,对带动示范区产业发展、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的应用科技成果。对技术合作合同交易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优先奖励。
2、示范区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必须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即2015年1月15日前已实施应用)。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技术推广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其整体技术应当应用推广一年以上,并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推荐书中应提供相应的应用证明);基础研究类项目,论文、论著应当公开发表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正面引用或应用。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各类计划和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提交结题报告或计划下达部门同意结题的批复。
3、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示范区科技奖励评审。
4、对于本次报奖提交的论文论著和知识产权证明中,有但未列为主要完成人的项目合作者,项目第一完成人应将此情况说明,并签署书面知情承诺书,作为附件提交。
5、推荐书第三部分“项目详细内容”第7项“经济效益”栏目填写的数据,应在附件中提供支持所填经济效益数据成立的旁证材料。“直接经济效益”由项目完成单位出具应用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间接经济效益”由项目完成单位之外的推广应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
6、推荐示范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产学研用项目,推荐时应提供相关技术合同文本及认定登记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示范区科学技术奖。
8、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前公示制度。推荐的项目应在推荐单位、项目主持完成单位及合作完成单位范围内公示,公式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完成人、项目简介、主要知识产权目录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式起止时间和方式自行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妥善解决的项目方可推荐。推荐单位应在正式推荐文件中说明项目公示情况,并在每个项目的推荐意见栏中写明该项目的公示经过及结果。
9、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数量应符合规定,排序应经过充分协商,保证对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的荣誉权。仅从事辅助工作的管理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四、推荐书填写要求
请各项目完成单位认真填写“2016年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和“项目汇总表(请登录http://www.ylppc.com.cn/下载推荐书等相关资料)”,经推荐单位审查后,于2016年1月15日前向杨凌示范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1.盖章后的项目汇总表一份;
2.每个项目的推荐书一式七份。其中一份推荐书后附全套附件材料,其余六份推荐书只提供附件目录。
联系单位:杨凌示范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 系 人:苏志国
联系电话:029-87036415
传 真:029-87036420
邮 箱:1275847853@qq.com
联系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6号政务大厦西门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