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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科技局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获取非法利益的;科技成果检测、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技术交易中介机构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杨陵区科学技术局 咨询电话 029-87018811
责任科室 杨陵区科学技术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8811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20号区政府大院后楼西边入口三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00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获取非法利益的;(二)科技成果检测、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三)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四)技术交易中介机构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由授予单位撤销已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追缴有关款项;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资格证书。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笔录和清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假冒专利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签署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处罚前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处罚前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和账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事项编码 61110100013CF0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