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杨凌示范区农民培训规划纲要》,为了做好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的认定与晋升工作,加强对农民技术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农民技术职称认定、晋升与管理的目的是:依托杨凌示范区农科教综合优势,打造“杨凌农民技术员”品牌,为干旱半干旱地区农业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带头人,造就一批觉悟高、懂科技、善经营的新型农民,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聘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成立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认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认定的审批与管理机构,对农民技术职称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作为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认定与管理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认定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称认定条件
第五条 农民技术职称是农民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志。凡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农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评认定。
第六条 农民技术职称认定和晋升的对象只限于农民。
第七条 参加认定和晋升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
第八条 农民技术职称认定和晋升,以技术水平、工作实绩、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
第九条 农民技术职称的等级定为:农技员、农技师、高级农技师,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各级技术职称的认定标准是: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为农技员:
1、系统地参加过初等农业技术教育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经3年以上农业生产实践,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能进行分析和小结;
3、在农业生产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较好。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或晋升为农技师:
1、取得农技员职称2年以上,或取得绿色培训证书3年以上,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专业工作;
2、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农技员开展工作;
3、能配合农业科技人员因地制宜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4、在农业生产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显著。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或晋升为高级农技师:
1、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含)以上学历或者系统的接受过2年以上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农技师职称3年以上或者取得绿色证书5年以上,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过市(厅)级以上科技或推广成果奖励、表彰;
3、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开展科学实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4、能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推广示范计划,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第十条 少数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不受时间和学历的限制,破格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优先享受新技术的培训,优先安排新品种、新工艺的实验、示范任务。
(二)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三)应聘到杨凌示范区内外的企业、生产单位或农户,可从事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指导与技术推广活动。
(四)取得重大效益者给予奖励。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 农民技术职称的认定与晋升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参加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认定或晋升的农民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认定表》(一式二份)。
(二)学历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各类奖励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能证明个人工作业绩的各项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农民技术职称的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对照任职条件,根据本人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等方面情况,由本人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县(区)科技局初审后,统一组织推荐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三)组织审定。资格审查合格者,由管理委员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审定,颁发《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第五章 农民技术职称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是取得“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对取得职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将其资料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告,以方便用人单位的查询和聘用。
第十七条 凡取得职称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12月份填写“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人员工作写实表”,报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记入农民技术人员个人档案,作为农民技术人员奖励和晋升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