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科技计划项目的审核转报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法定期限 | 3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30日 |
实施机关 | 杨陵区科学技术局 | 咨询电话 | 029-87018811 |
责任科室 | 杨陵区科学技术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018811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杨陵区康乐路20号区政府大院后楼西边入口三楼,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按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和杨凌示范区科技局项目申报文件的具体要求 | ||
办理材料 | 按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和杨凌示范区科技局项目申报文件的具体要求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二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 第五号)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专项计划,提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科学技术服务体系,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技术市场,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 《杨凌示范区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杨管科发〔2014〕18号) 第六条 第二款 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归口部门提交申请,由业务归口部门向示范区科学技术局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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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推荐,应当公开信息的予以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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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杨凌示范区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
事项编码 | 61110100013QT00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