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 |
设定依据 |
组通字〔1998〕3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疗费的通知》第二条 要坚持离休干部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各级组织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注意了解医疗制度改革中涉及离休干部的有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离休干部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的问题落实好,要为离休干部看病、住院提供方便。 陕劳社发〔2008〕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并按当地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标准缴纳医疗统筹费用,享受当地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
申请条件 |
杨陵区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
办理材料 |
每季度末20—25日前提供符合规定的医药费报销票据。 |
办理流程 |
1、收集汇总票据; 2、报医保部门审核; 3、审核合格后报财政局; 4、按季发放。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西农路立交人行天桥东50米路北) |
办理时间 |
每周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办理 |
办理部门 |
杨陵区机关事业统筹办 |
联系电话 |
029-87011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