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政府部门 / 人社局 / 业务工作 / 正文

区政府办 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确保2016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收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区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收缴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建立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全面完成2016年度保费收缴任务,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参保率达99.5%以上,续保率100%,养老金发放率100%。 

   参保缴费政策按照《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杨陵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杨政办发〔2014〕93号)执行。 

   二、缴费时间和方法 

   2016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5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为集中收费阶段,2015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前为数据集中录入、申报阶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保险费收缴上解工作;缴费方式继续采用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收缴。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其中,缴费补贴为:缴费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与原办法相同;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 

   2.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社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或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2000元)。 

   3.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省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中轻度残疾人和城乡低保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残联、民政部门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助。 

   5.续费人员携带缴费证直接缴费,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逐级上报审批后选择档次缴费。 

   6.到龄人员必须按年度正常缴费,未按应缴年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需补缴保费,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经通知后未按时补缴的,从补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待遇。 

   7.已经区民政局认定资格、未到领取待遇年龄的部分退役军人缴费随镇办统一缴费,每人最低缴费200元。 

   8.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缴费。 

   五、待遇申报及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45元/人/月。新增到领人员必须持《待遇领取通知单》、身份证、户口簿和缴费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村(社区)集中申报。申报时间为2016年1月至3月。逾期申报的按申报时间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可以享受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12倍的丧葬补助金。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60日内未申报丧葬补助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并依法追回多领取的养老金。 

   新增到龄人员有重复参保的需由村(社区)经办人员负责通知办理转移衔接手续。已经领取了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六、工作要求 

   1.各镇、街道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迅速安排部署,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横幅、入户动员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省、示范区和杨陵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重大意义和具体做法,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参保的自觉性、主动性,力争早日实现人群全覆盖、全参保的目标。同时,必须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保费收缴、上解及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要坚决杜绝部分镇办保费资金在经办人员手中停留时间过长的问题,确保资金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上解到杨陵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挪用。 

   2.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紧密配合,确保全区2016年度保费收缴工作顺利平稳开展。区人社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参(续)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经办中心要做好业务培训和衔接工作,提供参保信息、个人账户、待遇支付、档案资料等情况的查询服务;建设银行要安排专人做好保费收缴和养老金代发工作,保证个人缴费资金及时存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区财政局要落实好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区残联要加强残疾等级认定,为残疾人参保出具相关证明,做好中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补助工作;区民政局要做好低保对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资格认定,督促其按规定参保,做好低保对象参保缴费补助工作。 

   3、各镇、街道办经办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要严格遵守票据开具、保存等相关规定,严禁不开票据或乱开票据现象发生。缴费结束后,各镇办必须认真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票本登记汇总表》,并根据汇总情况,制作《杨陵区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情况汇总表》,区经办中心将以此为依据向各级财政申请配套资金。因统计不到位或失误造成财政补贴未能及时享受财政补贴的,由各镇办自行协调解决。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