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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随户籍可跨省转移

近日,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行了更新完善,在原有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功能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模块,同时新增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可随户籍跨省转移的功能,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提供转出地城乡居民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的相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直接到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杨陵区内户籍转移的,不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需到经办机构做变更登记。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