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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审计局落实“三项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区委“三项机制”(《杨陵区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杨陵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杨陵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干部鼓励激励机制

 

 

第一条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条干部鼓励激励以年度考核结果、职能职责完成情况和受到的表彰奖励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三条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组织推荐和关心关爱。

 

第四条评优评先方面:

 

(一)在区级及以上考核考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根据相关规定,优先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嘉奖。

 

(二)在开展重点工作和急难险重工作中成效显著的,被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按照区上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建立干部累功台账。按年度记录干部获得表彰奖励情况,相关资料计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五条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为优秀的干部,以局党组名义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对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为优秀的干部,根据区上相关规定予以物质奖励。

 

(三)对在深化改革、党的建设、招商引资、精准脱贫、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作出突出贡献者,根据区上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条组织推荐方面:

 

根据干部个人累功台账登记情况,对累功数量较多的干部,经局党组综合评定后作为后备干部优先向区委组织部推荐任用。

 

第七条关心关爱方面:

 

(一)加强谈心谈话,倾听干部诉求,掌握思想动态,疏导情绪压力。关心干部身心健康,对干部的合理诉求和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加强培训教育,树牢宗旨意识,定期组织干部参加各类理论和业务培训活动。鼓励干部通过函授、在职教育等方式提高学历层次,增强业务能力。具体办法参照区上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年休假制度,对因工作原因未安排休假的干部,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公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或节假日值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或补休,未调休或补休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办法参照区上相关规定执行。

 

(四)积极营造干事创业氛围,鼓励干部加大工作创新,按照多劳多得原则充分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对审计业务、综合工作、信息报道等日常或阶段性工作,按照工作任务、性质、类别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考评,按照区上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部分干部容错纠错机制

 

 

第一条容错纠错是指对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条干部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法依纪、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着眼预防、及时纠错,勇于担当、激发活力的原则,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三条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推动工作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客观公正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对有禁不止、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不适用于容错处理。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 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 鼓励工作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 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 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五条 在履职担当过程中, 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工作出现偏差失误,但没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并免责: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符合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局党组安排要求的;

 

(三)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损失的。

 

第六条 在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工作出现偏差失误,但没有违规违纪、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容错减责或免责。

 

(一)在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局党组工作要求,特别是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时,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推进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创造性落实上级指示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四)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五)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七)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区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可从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在干部提拔任用中不受影响;

 

(二)在评选优秀、先进或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

 

(三)需要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四)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

 

第九条 建立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对确定容错免责减责的,局党组将采取提醒约谈、谈心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分类处置、宽严相济。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条 纠错改正按照区上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部分干部能上能下机制

 

 

第一条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日常表现、作风问题或工作不力等责任认定结果来进行调整。

 

第三条干部能上能下调整方式主要有:优先推荐,建议调离岗位。

 

第四条对政治素养高、大局意识强、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作为后备干部优先向有关部门进行推荐任用。

 

第五条建议调离岗位的情形有: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干部。

 

(二)组织观念淡薄,履职不力,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决定且不履行职责的。

 

(三)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或工作开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