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V杨陵环罚〔2026〕002号 |
案件名称 | 杨凌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监测案 |
违法企业 证号/代码 | 91610403071258068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雪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12日,省生态环境(榆林)帮扶组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频次,DA005排放口半年一次、DA008排放口一年一次,经查2025年度DA005、DA008排放口未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要求MF0039监测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一年一次,厂界废气监测苯并芘、沥青烟、颗粒物等一年一次,经核查2025年度自行监测报告,MF0039仅监测颗粒物,厂界废气仅监测非甲烷总烃。 |
案件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帮扶检查组交办 |
立案时间 | 2026年6月24日 |
罚款数额(元) | 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类第一十三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中的简化管理,第二项:“开展了自行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或监测项目缺项2个以上,处罚幅度(4-6)万元的规定”。’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2026年8月3日。 |
案件类别 | 排污许可证管理类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