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经我局研究,取消“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事项。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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