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陕环发〔2016〕13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办法》),严厉查处篡改、伪造及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切实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工作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权威性,更好地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现就贯彻落实好《办法》,进一步提升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和《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环境保护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又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环境监测数据准确与否,关系到管理决策是否科学有效,关系到监督执法是否有据可依,关系到环境科研是否数据翔实,关系到公众环境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科学、规范、客观、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技术支持,是验证环境管理措施优劣成败的重要依据。《办法》的颁布施行,是对《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的深化,是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科学实施的基础,既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
各市(区)环保局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和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环境监测行业质量管理的重点,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规范环境监测行业市场,全力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根据《办法》规定,各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主体。各市(区)要针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机动车尾气检测、企业自行监测等方面的监则工作质量,采取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比对监测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省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抽查、飞行检查、质控比对等多种形式的检查,开展监测质量评比、通报等,逐步建立起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三、严厉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从2016年1月1日《办法》实施之日起,环保部和省厅将严厉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各市(区)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实抓好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对查实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受委托开展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机动车排放检验等与环境监测有关的企业或社会监测机构,查实的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库,取消在本辖区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对其相关责任人依照《办法》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并将情况上报省厅。
各市(区)每半年将检查情况报告省厅(见附件),省厅根据各市自查上报和省厅抽查情况,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黑名单,及时将“黑名单”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并通过省厅官方网站、省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实现全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禁止失信企业在陕西省省内从事与环境监测有关的业务活动。对构成违法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加强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市(区)要将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统筹安排,根据本辖区环境监测行业机构特点开展督查,抓取典型,抓出实效。要以《办法》的执行为契机,切实规范监测行业工作程序及市场,确保环境监测设备符合国家标准、监测程序符合国家规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同时,各市(区)要结合实际,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做到领导干部、排污企业、社会机构都熟悉《办法》,
人人都遵守《办法》,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监测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