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生态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6〕96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生态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推进生态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履行部门责任,加大推进生态扶贫力度,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贫困地区
(一)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等涉农资金,采取目标任务法分配,省级根据任务目标和任务量切块分配资金到贫困县(区),县(区)根据中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安排至具体项目,扩大县级统筹空间和项目资金安排自主权。
(二)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资金支持的重点,在农村环境保护、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优先向贫困地区倾斜。可根据因素法或绩效考核法将资金切块到贫困县(区),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三)环境保护各类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中,把贫困县脱贫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不断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四)对运行状况良好的贫困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经考核认定后,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五)除国家对资金项目管理有严格要求的以外,所有省级环境保护资金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批、方案变更及验收等工作,在贫困县脱贫期间,可由县(区)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随后按程序将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和项目建设情况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备案。
(六)研究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对于贫困地区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二、减化贫困地区环境保护审批程序
(七)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积极对接贫困地区重大项目,创新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机制,对符合政策要求和环保准入规定的项目加快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于环境影响较小的,实行备案管理。
(八)对贫困地区实施的产品升级换代、工艺技术改造、环境综合治理、新兴产业以及环保产业等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上给予大力支持;对涉及污染减排、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简化环评审批。
(九)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等实施并联审批。对于贫困地区的建设项目,如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
(十)对贫困县开通排污权交易“绿色通道”,重大项目和绿色环保项目可直接购买排污权,避免因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无法通过环评审查的问题;贫困县建设的排污量较小的高新技术、绿色环保产业项目,免除排污权交易环节,直接确认总量指标。
三、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农村环境治理
(十一)优先选取汉丹江、渭河、黄河干支流沿线县(市、区)贫困区域,同时选择关中、陕北部分县城周边人口密集、村镇集中的贫困地区生态环境敏感的镇村和部分环境问题突出的“问题村”,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建设。
(十二)大力推进农村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贫困地区和移民点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到2020年,全省贫困县的重点镇(乡)全面开展污水、垃圾设施建设,重点建制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十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在汉丹江、渭河、延河、无定河、黄河干流等重点流域贫困县,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到2020年,上述地区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十四)逐步规范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鼓励支持贫困地区生态化畜禽养殖产业发展,推动种养结合、废弃物循环利用、无公害畜禽产品生产等农业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模式。到2020年,力争贫困地区农村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
(十五)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管。积极开展贫困地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强化水源保护区管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逐步建立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制度。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贫困地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定期监测,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四、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产业扶持力度
(十六)鼓励发展环境服务业。不断完善环境治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贫困地区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实行PPP项目绿色通道、部门联批联审一站式服务,制定支持性政策措施。
(十七)支持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多措并举,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推动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加强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支持旅游景点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旅游资源宣传力度;严格资源型优势产业准入标准,杜绝散、小、乱。对贫困地区无公害基地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获得通过的,依据其规模、带动效益、社会效益等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十八)加大贫困地区产业、规划、政策、项目、信息等方面研究指导力度。选派环保专业人才赴贫困地区开展环保产业技术服务和培训,鼓励贫困地区发展环保产业或进城参与环保产业,对于贫困地区申报的环保产业资金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十九)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把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和脱贫攻坚相结合,利用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支持脱贫攻坚。“以创促治”、“以奖促创”等政策效应向贫困地区重点倾斜,积极推进贫困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美丽乡村示范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创建等生态环境创建工作。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也要向贫困地区倾斜,通过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分期逐步实现村容整洁,村貌“绿化、美化、亮化”,到2020年全省贫困地区基本完成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二十)探索开展贫困地区生态补偿试点。在贫困地区探索开展绿色GDP核算,健全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经济补偿制度。不断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引导贫困人口有序转产转业,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化为生态保护人员,引导贫困群众依托当地优势资源发展“绿色产业”。
五、加强贫困地区环境质量监测预警
(二十一)严格环境准入,促进贫困地区新增产能更优,新增产品更加环境友好,严禁新增低端落后产能。加强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红线管理办法、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的指导,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功能不降低、空间不减少、性质不转换、资源使用不超限。
(二十二)加强对贫困地区环境质量的监测预警,帮助各级政府加强综合决策。从2017年起,将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地表水环境质量等主要环境质量指标按月向贫困县及所在地市通报。对环境质量出现明显变化的,及时进行预警,方便地方政府及时调整发展思路和方向。
(二十三)扩大县域生态环境考核成果应用,放大转移支付效应。在目前41个国家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区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并征求当地政府意见后,联合省财政积极申请有条件的贫困县进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区,推动生态优势成为新的发展优势。
六、确保生态扶贫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四)市、县环保部门要按照中、省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敢于担当,积极参与到扶贫工作中去。各地市环保局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政策措施,加快贫困地区脱贫步伐。
(二十五)各贫困县环保局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考评制度,对整合使用的资金、项目严格监管,并就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省环保厅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参与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落实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