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环发〔2016〕1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环保局(建设环保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健全项目长效运行机制,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0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和环保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验收制和验收报备制。受国家委托管理的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省级部门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其他需要省级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查后,报请省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单个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和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初验通过后,由省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验收。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市级单个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后,由市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分别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县级政府的,由上一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初验意见或组织验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与该市、县下年度环保资金安排挂钩。超过两年未申请验收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回收并重新调整。
第五条 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类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生产状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非工程类项目须完成批复要求的建设内容,并符合验收规范及管理要求。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工程类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应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并提供财政预算下达文件和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管理及财务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第六条 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项目投资、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建成。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情况;项目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财政资金是否足额拨付到位,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有无虚报套取财政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是否按照有关财政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投资预算与项目决算比对及变更说明等。
(三)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检查主体工程建设、配套设施安装调试、工艺设备仪器的购置与试运转情况等。
(四)项目过程管理情况: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工程和设备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建立了运行管理制度等。
(五)项目效益评价。包括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程度,取得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六)科研成果鉴定或应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非工程类项目根据项目要求的实施内容和上述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开展验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情况,重点分析项目环境效益和《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重大调整批复文件;下达项目预算及调整预算的文件;污染治理项目治理设施试运行记录等。
(三)工程管理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和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如委托设计、工程监理、承包施工和安装及购货等合同)及相关单位资质证书。
(四)财务管理资料:包括财政资金拨款申请及资金到位明细账、凭证;自筹资金到位证明;资金支出明细账、凭证;有效的审计报告、竣工结算报告或者其他有效的第三方单位完成的财务决算报告。
(五)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
(六)项目施工现场图片。
(七)其他相关资料。
非工程类项目根据项目实际仅提供上述内容中涉及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按照规定向负责验收的环保、财政部门申请验收。验收确有困难的,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九条 验收采取专家审查、集体评审和群众参与的方式。验收组由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适时邀请与项目有关联的群众代表参与。专家和群众代表采取随机形式确定。
验收组负责听取建设单位工作汇报,审查工程档案、财务资料,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条 项目验收结果根据项目验收指标评审综合确定。验收合格的,由验收组给予项目通过验收的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提交负责验收的环保、财政部门进行再验收。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能达到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回项目资金并上缴省财政。
第十一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已经出台验收办法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