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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许可

事项名称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五)其他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征求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征求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1、申报项目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
 2
、文物保护工程应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系指始建或历代重修、重建的原状。文物保护工程应按照建筑物的法式特征、材料质地、风格手法及文献或碑刻、题铭的记载,鉴别现存建筑物的年代和始建或重修、重建时的历史遗构,拟定按照现存法式特征、构造特点进行修缮或采取保护性措施;或按照现存的历代遗存、复原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式特征、风格手法、构造特点和材料质地等,进行修缮的原则。
 3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的修缮,依工程性质,分为: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应由管理或使用单位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作为经常性工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抢险加固工程:须在技术检查的基础上制定抢险加固方案,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报时,须补报备案;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工程:必须事先做好勘查测绘、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科学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工程设计必须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凡此类构筑物或建筑物须与文物及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可喧宾夺主。对于文物本身和其周围的历史残迹,必须严格保护,不可因附加安全措施而遭受损坏。
 4
、申报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文物部门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5
、对于需要迁移的,应根据文物的特征,在迁移前和迁移过程中做好详细测绘、文字记录、拍照。其中的艺术品、碑碣、匾额、建筑构件等,须交博物馆或文物保管机构保存。

申请资料

1、申请。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工程概况;’
 2
、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
 3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概算;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4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预算;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5
、现状实测图及设计图纸等按下列规定绘制: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图1/2001/500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
 6
、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尺;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1/201/51/10比尺;
 7
、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等,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片资料,亦应随设计文件上报。凡属随报的照片资料,应不小于10×10厘米;
 8
、日常养护工程需制定养护方案及工程做法说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并办理登记;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确定受理。(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修订);
 4
、对申请材料全面审查并进行实地的勘察(专家评审,通过或不通过);
 5
、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告知理由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予以许可的,办理审批文件;
 6
、通知送达。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杨陵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联系电话

029-87015348

办理地址

杨陵区农科路文教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