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信访制度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公民能够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具有鲜明的民主性。具体而言,一是信访制度直接反映了民众的真实意愿。在我国,信访制度是公民直接表达民意诉求的反映渠道,“人民信访制度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是人民直接参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间接表达相比,信访制度作为直接的民意表达,是直接民主的体现,是我国公民权益诉求表达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信访制度维护了民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权”。这构成了信访制度存在的宪法依据,信访是公民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基本权利的体现,信访制度是维护和实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定渠道。三是信访制度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在当代中国,信访就是我国公民一种重要的自发式政治参与渠道。与动员式政治参与相比,自发式政治参与更为积极主动,参与主体对自己行为拥有清晰的认识、明确的意图,因此,自发式参与对公共决策的意义重大。具体而言,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制度参与国家政策、法律的制定过程,参与法律的执行过程,从而对政府决策和公共政策产生积极的影响。
信访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动态民主”制度。实践中,信访是由人民群众主动发起而激发的民主,这使得信访对民主具有一种改进和修复的意义,成为具有不断建构功能的“动态民主”。作为政治与法律运行意义上的动态民主机制,信访具有立法、执法和司法都不具有的民主优势,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人民民主机制。作为一种“动态民主”制度,信访透露出来的民主信息具有可见性、直接性和协商性。
信访在其设立之初具有典型的直接民主的制度特性。随着信访的不断发展,其对于公民意愿表达权利的维护也在不断完善。当前,信访已经成为普通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平台,它是普通公民与国家公共权力高层直接联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间接民主的一种有益补充。
(摘自《信访与法治》,人民出版社。主编:张宗林、郑广淼;副主编:张建明、成晓娜、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