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今后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近日,陕西省省长胡和平签署202号令,发布《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申请人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复查复核机构制作复查复核申请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按照《办法》,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书面作出处理,对应当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以及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复查复核意见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